受贿超10亿元的张中生为何改判死缓?山西高院答疑
发布时间:2021-10-30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原标题:山西高院有关负责人就张中生案二审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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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吕梁市委原常委、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中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上诉一案,对张中生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张中生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来源不明财产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本案审判长、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宏接受了记者采访,就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做了回答。
记者:本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张中生死刑,立即执行,二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二审改判的理由是什么?
审判长: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张中生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违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折合人民币达10.4亿余元,并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虽然张中生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情节,并主动配合追缴工作,但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一审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
张中生积极检举山西某省级领导的重大受贿犯罪线索,二审期间经查证属实。所检举犯罪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构成重大立功。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可以对张中生从轻处罚。张中生家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缴位于香港的涉案房产、车位,赃款赃物大部分追缴。张中生具有法定、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我院综合考量全案犯罪事实和情节,对其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记者: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被判处死刑,张中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终身监禁。本案与赖小民案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审判长:张中生案件与赖小民案件有诸多区别。张中生受贿数额10.4亿余元,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但少于赖小民的受贿数额。张中生积极检举山西某省级领导的重大受贿犯罪线索,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经查证属实,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的“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情形,构成重大立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具有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立功表现所起作用的大小、所破获案件的罪行轻重、所抓获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法定刑以及立功的时机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张中生检举揭发的线索来源正当、所起作用较大、所破获案件罪行较重,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张中生及家属积极配合赃款赃物追缴工作,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追缴。张中生认罪悔罪,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我院综合考量全案犯罪事实和情节,对其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犯罪数额是贪污、受贿犯罪的重要量刑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为了全面评价犯罪的严重性,还必须充分考虑情节对量刑结果的影响。
记者:请您解读一下张中生被判处终身监禁意味着什么?
审判长:终身监禁是一种简略说法。《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对贪污罪、受贿罪可以在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是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极为严厉的一种刑罚执行措施,主要适用于过去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现在适用终身监禁同样可以做到罚当其罪的情形。终身监禁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死缓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规定。也就是说,不论在死缓执行期间还是期间届满减为无期徒刑后,均不得因为重大立功表现而减为有期徒刑。张中生被判处终身监禁意味着其将“牢底坐穿”,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保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记者: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如何?
审判长:本案涉案财物数量巨大,经过有关机关的积极工作,涉案财物已大部分追缴到位,将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我院将继续追缴。
记者:本案二审时间为什么比较长?
审判长:二审期间,张中生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有关部门进行了大量的查证工作。同时,有关机关还进行了涉香港财产的追缴工作。因此,二审审理的周期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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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9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吕梁市委原常委、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中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上诉一案,对张中生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张中生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来源不明财产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张中生利用担任山西省中阳县县长、中共中阳县委书记、山西省吕梁地区行署副专员、中共吕梁市委常委、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4亿余元。张中生还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张中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中生对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部分不能说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张中生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索贿情节。张中生的受贿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张中生认罪悔罪,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其本人及家属积极配合赃款赃物追缴工作,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追缴,其积极检举他人重大受贿犯罪线索,二审期间经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综合考量全案犯罪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总台央视记者奚丹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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