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广西五象支行违法被罚 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
发布时间:2021-09-24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6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桂银保监罚决字〔2021〕26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支行存在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及时发现辖属机构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广西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对其罚款人民币25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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