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同仁堂”再起诉讼,“老字号”商标该如何保护?
发布时间:2021-08-24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近日,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同仁堂集团”)和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津同仁堂”)商标侵权纠纷引发关注。
8月13日,同仁堂集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一份声明,指出天津同仁堂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与同仁堂集团“同仁堂”文字和“同仁堂”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侵权标识,并通过企业名称文字突出使用、虚假宣传等方式引起混淆,侵害了北京同仁堂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等。
声明中,同仁堂集团强调,自己是“同仁堂”字号的唯一合法承继者,也是“同仁堂”商标的唯一合法持有人。天津同仁堂与同仁堂集团不具有同源关系,不是同仁堂集团的子企业或分支机构,也不具有任何关联关系。
据悉,同仁堂集团目前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同仁堂集团的声明,天津同仁堂未直接回应。不过,耐人寻味的是,就在同一天,天津同仁堂官方公众号“津同仁”发布了一则《天津市公安局、市工商联“企业服务日”为老字号和谐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文章,其中多次提到天津同仁堂为“中华老字号”,看似有种“清者自清”暗自较劲的感觉。
有声音认为,同仁堂集团发出声明的时间恰好是天津同仁堂谋求在创业板上市的关键时期。该上市流程目前已进入问询环节,这也是天津同仁堂继2018年后第二次冲刺IPO。同仁堂集团此时提起诉讼,对天津同仁堂上市进程可能会造成影响。
针对该事件,有媒体致电联系了当事双方,但天津同仁堂电话始终无人接听。同仁堂集团相关负责人也未作出回应。
两家历史上就曾打过商标侵权官司
和很多老字号引发商标纠纷的原因一样,两个同仁堂的纠缠也属于“历史遗留问题”。
同仁堂集团官网信息显示,1669年(清康熙八年),乐显扬在北京创办同仁堂药室,标志着同仁堂品牌创立。1702年(清康熙四十一年),乐显扬之子乐凤鸣在北京前门外大栅栏开设同仁堂药铺。1723年(清雍正元年),同仁堂开始为清宫供御药,历经8代皇帝,长达188年。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同仁堂获得了新生。
1949年以前,根据公开资料,同仁堂的发展历经诸多坎坷,甚至一度资不抵债。无奈下,药铺由乐家姻亲张家出面接办,形成了“乐家铺东,张家药商”的局面。此后,同仁堂又历经对外招股、收回自营,这期间,乐家女婿张益堂参股又撤股,后又在天津另立“张家老药铺”。
北京同仁堂和天津同仁堂的第一次官司出现在1852年。当时张益堂未经乐家允许将张家老药铺更名为天津同仁堂,遭到北京同仁堂起诉,败诉后天津同仁堂不得再使用北京同仁堂商标并售卖北京同仁堂药品。天津同仁堂此后更名天津同仁堂和记。
1989年,“同仁堂”商标成为中国“首批马德里商标注册”的国际商标。2006年,商务部认定同仁堂集团为首批“中华老字号”。同年,天津同仁堂也被商务部授予全国首批“中华老字号”企业。
到底有多少个同仁堂?
北京同仁堂、天津同仁堂、南京同仁堂、中华同仁堂……消费者对百年老号“同仁堂”的信任,让别有用心之人觅得商机。
记者查询天眼查发现,天津同仁堂早在多年前就开始尝试注册属于自己的“同仁堂”商标。不过,天津同仁堂所申请的“天津同仁”“天津同仁堂”等商标目前均处于无效状态。只有“津同仁”为已注册商品,天津同仁堂新三版就计划以“津同仁”的名义上市。
尽管同名商标没能经得住审核,但天津同仁堂坚持自己“老字号”的地位。天津同仁堂对老字号的解释为,天津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太阳)是2006年商务部认定的第一批“中华老字号”。
然而存在纠纷的“同仁堂”远不止北京和天津。
早在2015年,北京同仁堂诉中华同仁堂一案的判决结果为中华同仁堂立即停止侵害北京同仁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消除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北京同仁堂公司造成的影响,赔偿北京同仁堂公司经济损失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该诉讼案件起因为,中华同仁堂在其店铺牌匾、装饰、赠品外包装、名片、宣传册及网站上,突出使用“同仁堂”字样的行为。
另外,在一家投资者互动平台上,有用户向北京同仁堂提问,该公司与“南京同仁堂”的关系。该公司回复称,“本公司和南京同仁堂没有任何关系。”
一般有两种侵权责任需要认定
此次,北京同仁堂再诉天津同仁堂,系典型的老字号与注册商标相冲突的案例,又因涉及历史渊源问题,在处理这类权利冲突的案件时,应遵循尊重历史、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等原则。
字号与注册商标产生权利冲突,可能会有以下两种侵权情形:
如果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构成商标侵权。
如果企业名称中未突出使用其字号,但企业在正常使用行为过程中误导公众,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进行了虚假宣传的,则依法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所谓“突出使用”,是指企业在使用其企业名称时,有意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号从企业名称中独立出来,通过放大字体、改变颜色或变化字形等方式,突出使用在商品本身、商标包装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其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突出使用”之所以被强调,是因为企业在以长期独立而醒目的方式使用被突出的字号时,该字号发挥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指示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作用,从而构成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倘若企业明知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存在,仍有意突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号,同时又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话,则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有权。
需要注意的是,将企业字号突出使用,若因特殊原因,不会构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则并不会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冲突,突出使用的该字号甚至还可以构成未注册商标。
目前,京津同仁堂诉讼尚未进入庭审阶段,相关材料也未对外公开,假设公开可供查询的资料皆为真实,则针对本案的情形,在涉及商标侵权的问题上,法院应着重考量天津同仁堂这一字号的知名度和其是否诚实信用。
鉴于涉案主体对商标和字号的权属,在历史上就进行了一定的权利划分,那么双方在各自的使用过程中,都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遵守各自的权利边界。
假设天津同仁堂在后续的使用过程中,在市场上积累了相当的知名度,其声誉足以高到可以将其与北京同仁堂区分的程度,则天津同仁堂使用其字号,甚至突出使用其字号,并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从而也就不构成商标侵权,其继续使用“天津同仁堂”这个未注册商标,也并不会损害北京同仁堂注册商标专有权人的利益。
只不过,天津同仁堂只能将字号作为未注册商标进行使用,倘使将其字号注册为商标,则会与北京同仁堂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在商标申请注册阶段就会面临被异议或无效之虞,更遑论会有侵权的风险。
来源:商业那点事儿、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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