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里美生物科技公司因化妆品含有禁用成分“地索奈德”被罚
发布时间:2021-08-24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编辑搜图
编辑搜图近日,信用中国发布一则关于广州市里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据穗云市监处字﹝2021﹞971号显示,2021年1月28日,我局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测报告(NO.2020A10032、NO.2020A10029),检验报告标示:广州市里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千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里海传说美白祛斑修护霜”(批号:QB19102811)、里海传说美白修护祛斑套盒-美白祛斑修护霜(批号:QB20082610)被广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出含有化妆品禁用成分“地索奈德”,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9年1月1日当事人与广州市千邦化妆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签订了《加工合同》,按照该合同当事人向广州市千邦化妆品有限公司提供包材,广州市千邦化妆品有限公司负责内容物的生产、灌装和成品包装,加工生产当事人自有“里海传说”商标化妆品。受托方广州市千邦化妆品有限公司根据当事人订单,于2020年8月25日生产出里海传说美白修护祛斑套盒-美白祛斑修护霜(批号:QB20082610)的成品共计997盒(订单1000盒,抽检3盒),尚未交付于当事人,因此当事人不存在销售行为;于2019年10月27日出厂了4991瓶(订单5000瓶、损耗6瓶、抽检3瓶)里海传说美白祛斑修护霜(批号:QB19102811)已交付当事人。
另查明:当事人销售上述“里海传说美白祛斑修护霜” (批号:QB19102811)4991瓶,销售单价为11元/瓶,总销售收入为50491元,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共召回上述化妆品2016瓶,剩余2975瓶已消耗,无法召回,召回的2016瓶被我局在生产方广州市千邦化妆品有限公司扣押,故我局认定当事人经销上述检测不合格化妆品的违法所得327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
(二)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
(三)当事人销售记录、化妆品委托加工合同各1份;
(四)当事人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
(五)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复印件(NO.2020A10029、NO.2020A10029)各1份;
(六)当事人不合格产品召回材料1份。
我局于2021年7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上述违法事实、拟作出处罚的依据和理由、处罚幅度,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经销检验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鉴于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积极配合,主动召回不合格的化妆品,符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七)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规定,综合考量给予从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所指的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2725元;
二、罚款98175元。
罚没款合计130900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据天眼查APP显示,广州市里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11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吴宏建担任法人,持股80%,徐晓楠持股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