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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近视矫治乱象调查(二):“易视康”总经理冯民回应

发布时间:2021-08-21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市场周刊讯(记者 刘勇)3月6日,本刊发表标题为“3.15近视矫治乱象调查:“易视康”——副可以降低度数的眼镜”的文章。3月7日,易视康总部济南高瞻远瞩视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冯民先生与记者联系,对报道中所涉及的核心问题给出记者回复。

冯民针对记者报道中所提及的“明星违规代言”、“虚假宣传被查处”、“青少年验光是否散瞳”及“易视康衡水总店医疗器械经营是否备案”等问题一一作答。

315近视矫治乱象调查(二):“易视康”总经理冯民回应
315近视矫治乱象调查(二):“易视康”总经理冯民回应

一、 关凌代言国家二类医疗器械“易视康”功能性眼镜是否属于违规?

冯民称:“《广告法》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第四款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他认为影视明星关凌仅仅作为品牌代言人,而并未有实质上的推荐、证明等行为,所以不能算违规代言。

315近视矫治乱象调查(二):“易视康”总经理冯民回应
315近视矫治乱象调查(二):“易视康”总经理冯民回应

记者通过调查发现,无论是平面广告还是软文宣传,甚至“易视康”自己的宣传手册里都有“《我爱我家》女主角关凌向您推荐”的宣传字样。且《广告法》明确规定,代言广告必须依据事实,代言人不得代言未使用过的商品和未接受过的服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等禁止广告代言;目的是为了防止消费者跟风买药,也是缩减“假医假药”广告。以代言人尤其是明星作为代言,对消费者选购产品或选择医疗机构可能会起到误导的效果。

二、“易视康”复合型防治近视三用眼镜及生产企业保定少眼康近视眼研究所被国家食药监局稽查局行政告诫一事,属实!

315近视矫治乱象调查(二):“易视康”总经理冯民回应

对于“易视康”复合型防治近视三用眼镜及生产企业保定少眼康近视眼研究所因为擅自发布未经审批或篡改审批内容的违法广告及含有不科学的表述功效的断言或保障,夸大产品功效和适应范围,利用医疗科研院所名义或以专家、患者名义和形象做功效证明进行虚假宣传活动等行为于2015年被国家食药监局稽查局行政告诫一事,表示认同。称该事件为江西省内一位在药店内经营的经销商未经公司允许及考核,擅自发布违法广告并被相关部门查处。

三、 青少年儿童验配是否需要“散瞳”存在争议?

针对青少年儿童验配是否需要“散瞳”一说,冯民称“是否需要散瞳存在争议,眼镜店里都没有散瞳资质”。

“散瞳”一说是否存在争议?国内顶尖医疗机构的专家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呢?

北京同仁医院眼肌科主任付晶说:为什么要散瞳?首先,我们要明确散瞳的作用。由于儿童眼部的睫状肌具有很强的调节能力,不做散瞳会使睫状肌麻痹,真实的屈光度数就可能被掩盖。因此,通过散瞳不仅可以确诊屈光不正的类型(即近视、远视、散光),还可获得准确的屈光度数。事实上,判断孩子是假性近视还是真性近视,干一件事就能知道了!那就是——正规的散瞳验光!

北京协和医院陈迪医生称:为什么配眼镜要散瞳验光?睫状肌的调节能力随着年龄增长而下降。年轻人尤其是儿童的睫状肌调节力很强,如果长时间看近处,睫状肌长期处在收缩状态会造成睫状肌痉挛,如果眼睛在看远时也处于睫状肌收缩状态就会造成看远看不清,而用药物将睫状肌放松后可以看清远处,这就是“假性近视”,也称为“调节性近视”;而睫状肌放松后仍然存在近视,这就是“真性近视”。由此可见,在验光时需要将睫状肌放松方能得到正确的度数,而散瞳药就是起到麻痹睫状肌、消除“假性近视”的作用。

我国青少年近视约有1/3是不正确验光配镜造成的。散瞳验光可以去除假性近视,还原眼球真实的屈光状态,是45岁以下人群尤其是少年儿童正确验光配镜的必需步骤。不正确的验光配镜不仅会导致眼胀、眼痛、头痛等不适症状,影响眼镜的长期佩戴,还会“弄假成真”,将假性近视发展为真性近视或造成近视度数迅速进展,危害深远。因此切不可贪图省事省时而不进行散瞳验光。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眼科闫欣认为:青少年在验光配镜过程中消除眼睛的调节因素是极其重要的,如何消除调节因素呢?这就需要借助于睫状肌麻痹剂——散瞳剂。由于睫状肌的麻痹,是使作用在晶状体的调节作用丧失,暴露出固有的屈光状态,从而得到客观正确的结果,这就是青少年配镜必须散瞳验光的原因。

315近视矫治乱象调查(二):“易视康”总经理冯民回应
315近视矫治乱象调查(二):“易视康”总经理冯民回应

尽管冯民先生认为儿童青少年是否需要“散瞳”验光存在争议,但“易视康”微信公众号上的内容似乎已经说明了一切。

315近视矫治乱象调查(二):“易视康”总经理冯民回应
315近视矫治乱象调查(二):“易视康”总经理冯民回应

四、 总部不会虚假、夸大宣传,但是加盟店无法避免冯民先生提出总部宣传很规范,不会涉及虚假宣传问题,但加盟店无法杜绝。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

记者在全国数个省市调查走访中发现,“易视康”的加盟门店中,所有的文案VI设计及物料几乎都是统一版本、统一规格的。

315近视矫治乱象调查(二):“易视康”总经理冯民回应

在“易视康”招商专员发给记者的“招商手册”PDF文件中,赫然标有“康复”、“有效率”,宣传“唯一”、“减度数”等词汇,五花八门,琳琅满目。推送的微信公众号中关于产品的宣传广告,更是充斥着“降低近视度数,恢复视力不反弹”、“易视康眼镜,一副能减度数的眼镜”、“让视力越来越好,度数越来越小”这些严重误导消费的夸大内容。

五、 涉事公司“易视康”衡水总店涉嫌验光偏差、虚假宣传、经营医疗器械是否备案”问题。

冯民先生称: 对下属加盟店的经营情况并不清楚。但对店要求验光尽量准确,并且总部也经常要求他们过来培训。报道中涉事单位衡水市桃城区易视康视力矫正中心,并不知情。其在公司备案的名称为衡水市刘艳芝眼镜销售有限公司,备案证书编号为:冀衡食药监械经营备20190584号,备案日期为2019年9月24日。

冯民先生提到的“衡水市刘艳芝眼镜销售有限公司”,记者在暗访时并未发现该营业执照的存在,涉事单位在显要位置悬挂的营业执照名称为:“衡水市桃城区易视康视力矫正中心”。《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衡水易视康总店存在的虚假宣传、无证销售等问题,记者已经向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举报。本刊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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