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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趋势拉低生育率:专家建言制度设计立足女性视角,实现住有所居是关键

发布时间:2021-08-21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下称《决定》)正式发布。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实施,意味着我国人口发展将步入新阶段。

我国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连年下降的原因何在?《决定》的发布对于提振生育水平将发挥怎样作用?配套支持措施的着力点又在何处?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陈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女性初婚年龄的推迟是一孩生育率下降的主导因素,也是总和生育率进一步下降的主要原因。从两孩政策的实施效果来看,生育政策的调整拉动了婚内生育率,一定程度上平缓了总和生育率下降趋势,但作用仍然有限。三孩政策及其配套措施的实施效果,有赖于新进入婚育年龄的人群。

近日,中国人口学会召开学术研讨会。与会专家认为,《决定》的发布将作为推进新型婚育文化建设的契机,培育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氛围,促进生育率回升。生育政策的制度设计应从女性视角出发,促进女性的全面发展。同时,税收、住房等保障措施也应齐步跟上。

中国女性初婚年龄或将提高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为1.3,远低于世代更替水平。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固然是一个重要因素,但更是经济社会发展造就的结果。

陈卫指出,总和生育率的下降主要受一孩生育率影响,而女性初婚年龄的推迟则是一孩生育率下降的主导因素。

在我国,女性的晚婚趋势已渐凸显。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贺丹团队发布的研究结果显示,2006至2016年,我国20-34岁女性已婚比例呈下降趋势,从2006年的75.0%下降到2016年的67.3%;全国范围内的育龄妇女平均初婚年龄呈明显上升趋势,从2006年的23.6岁上升到2016年的26.3岁。

从城乡维度看,城镇妇女的已婚比例要显著低于农村妇女,初婚年龄也是城镇妇女较高。

女性缘何晚婚?在陈卫看来,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与高等教育的普及是关键原因。

在2020年,我国城镇人口占比已达63.89%,较10年前提升了14.21个百分点。与此同时,每10万人中拥有大学文化程度的人数也由2010年的8930人上升为2020年的15467人,15岁及以上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也由9.08年提高至9.91年。

陈卫告诉记者,受教育年限的延长相对应地带来婚姻及生育年龄的延后,继而降低其终生生育的子女数量。“值得一提的是,我国育龄妇女的平均初婚年龄仍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未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预计还有较大的上升空间。”

正因生育行为与婚姻的关系颇为密切,《决定》指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李婷表示:“这并不意味着要完全回归传统的多子多福家庭文化及其相应的家庭等级次序中,而是突出在新时代下,婚姻、养育子女和保持良好家庭关系所能带来的欢乐和丰富的情感体验,及其对个人事业和各方面发展的助力作用。”

婚内生育率是影响生育率的一大因素,陈卫认为这主要受生育政策调整的驱动。“从两孩政策的实施效果来看,生育政策的调整有效拉动了婚内生育率,如果换算成出生人数,两孩政策使我国出生人口增加了1700万。”

陈卫提供的数据显示,自2018年起,婚内生育亦难以拉动总和生育率的回升。陈卫分析称,一方面,我国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子女数为1.8,本就低于日韩等发达国家2-2.5这一区间水准;另一方面,两孩政策对于释放婚内生育势能的作用也是快速而短暂的。

调整住房政策以支持生育

单就生育政策进行调整恐怕难以延缓出生人口进一步下滑的趋势,《决定》将配套支持措施摆在了同等重要的地位。

在7月21日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司长欧晓理说,养育成本的快速提高是当下人口生育面临的主要矛盾,经济负担、子女照料、女性对职业发展的担忧等,都成为“不愿生”“不敢生”等制约生育的主要因素。国家在宣布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后,网上关于“生不起”“养不起”的反映也比较集中,体现了人民群众对生育支持政策的期盼。

《决定》提出了诸多保障女性合法权益的举措。既要求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也提出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同时表示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等。

贺丹对记者指出:“生育主体是女性,生育决策权大多数也在女性。我们的制度政策设计一定要有性别视角,政策的最终目标要促进女性的全面发展。那些仅仅给钱,给补贴,让女性回家的政策可能会适得其反。”

“在生育政策逐步宽松的状态下,一定要防止就业市场的性别歧视,防止女性劳动参与率的过快下滑,保持女性发展不断进步,社会性别平等不断推进的良好态势。我们的生育支持政策应当具有统筹衔接,协调一致的政策导向,帮助女性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从家庭内部鼓励男性参与、代际支持,从家庭外部提供托育服务和育儿指导。”贺丹说。

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也是配套支持政策中的要点。在住房方面,《决定》强调,地方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地方政府可以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与心理发展学院副教授张现苓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住房与生育行为有着紧密关联。对于无房家庭,购房行为会显著推迟生育时间,特别是高房价会对生育产生显著抑制作用。对于有房家庭,房贷产生的住房负担对初育行为有正向激励效应,但是对再育行为却产生抑制作用。

“《决定》主要侧重于保障性住房的供给,这固然有提升生育意愿的作用。但对于社会中间层人群来说,需要建立更为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满足青年群体的居住需求,为家庭养育子女保驾护航。”张现苓说。

张现苓建议,探索建立与生育政策相配套的住房支持政策体系。在购房、租房政策上向年轻家庭、有孩家庭、有多孩家庭倾斜,降低城市的住房成本,为年轻家庭生育创造有利的住房条件。探索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住房支持政策,充分发挥家庭在养老抚幼中的关键作用。在三孩生育政策背景下,房地产市场适应新的社会发展趋势,增加三居室、四居室乃至多居室户型设计和供给,为有生育需求的家庭提供足够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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