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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通报执法正面清单第三批典型案例并对相关办案单位予以表扬

发布时间:2021-08-03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生态环境部持续指导各地进一步落实落细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不断完善正面清单动态管理机制,细化配套措施,推动建立正面清单长效机制。截至10月底,清单内企业合计84179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能监控、无人机巡查、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24.9万余次,发现各类环境问题7338个,立案处罚724件,各地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减免行政处罚939次。

  近日,生态环境部通报正面清单实施期间第三批6个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生态环境部指出,相关生态环境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通过在线监控、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查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污染源信息的智能分析,及时发现和锁定环境违法线索,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积极推动正面清单工作落实落细取得实效。

  生态环境部对浙江省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广东省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福建省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四川省成都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徽省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办案工作提出表扬。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正面清单作为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积极学习借鉴有关经验做法,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此次公布的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包括:

  一、浙江杭州桐庐恒辉泡塑材料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件

  2020年6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利用高清“高空瞭望”系统远程巡检发现,位于江南镇黄山村的高空瞭望点可视范围内一烟囱排放烟气拖尾现象较明显,颜色偏黄,疑似超标。桐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接到线索后,立即对该点位附近进行现场核实,确认该烟气为桐庐恒辉泡塑材料厂生物质蒸汽锅炉排放的烟气。执法人员和随行监测人员进入厂区检查,并对该企业锅炉经处理后的烟气进行现场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烟气中颗粒物超标1.1倍,氮氧化物超标0.3倍。经进一步调查,该企业锅炉使用年限较长,日常运维不足,除尘效果下降,导致超标。

  该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桐庐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和《杭州市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量罚办法》,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3.3万元。

  二、广东汕头郭某某非法印花作坊通过暗管违法排放污染物案件

  2020年3月9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联合公安机关、当地街道办事处组成执法检查组,对位于潮南区峡山街道的一印花作坊进行突击检查。检查发现,该作坊占地面积约650平方米,经营者为郭某某,主要从事手工印花项目生产,该项目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内设有一个丝网清洗池和一套简易污水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该作坊正在生产,废水经简易污水处理设施简单处理后,通过地下管道排入车间外一集水井,再通过水泵连接塑料管道向厂外市政排污沟排放,最终汇入练江。汕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作坊外排废水监测结果显示,废水中氨氮、总氮、化学需氧量超标。

  郭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郭某某作出罚款20万元的决定,报当地政府对该作坊依法予以取缔。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对其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

  三、福建泉州南安市港盛陶瓷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案

  2020年4月15日,福建省泉州市生态云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显示,南安市港盛陶瓷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数据偏高,泉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赴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1号、2号压砖机均正在生产,两台压砖机共用一个袋式除尘设施,1号压砖机与袋式除尘设施的粉尘收集管道未连接,2号压砖机与袋式除尘设施的粉尘收集管道已连接,但袋式除尘设施未开启,袋式除尘设施PRG程序采单显示该设施处于停止运行状态,控制仪表盘未显示数值,压砖机粉尘未按备案批复要求进行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4类第2点D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罚款20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鉴于该公司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移送南安市公安局侦办。

  四、四川成都天龙食品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予处罚案件

  2020年3月18日,成都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抽查任务安排,对四川省大邑县天龙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成都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人员对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水总排口的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超过排放标准0.73倍。

  该公司主要生产自热式方便火锅、米饭等方便食品,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疫情期间,该公司应大邑县人民政府要求,为疫情重点地区提供应急保障物资,临时加大产能,废水排放量超出污水处理站的处理负荷,导致检查当日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

  该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计算,将面临31.6万元的罚款。鉴于该公司确因疫情期间应大邑县政府要求临时加大产能,并非恶意违法超标排放废水,且现场检查后及时停产整改,整改完成后的两次监测结果均达标。综合考量违法行为轻微、积极主动整及疫情影响等情况,经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对该公司不予处罚。

  五、重庆大足紫莱机械有限公司未申报登记危险废物不予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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