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萌芽美妆”运营方违反化妆品监督规定行为及其从属被罚没百万元
发布时间:2021-07-29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近日,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据锡梁市监处字(2021)第 00247 号显示,2021 年 3 月 4 日,本局接到消费者林女士的投诉举报,反映其在江苏京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有赞微商城店铺“萌芽美妆”上购买的进口隔离乳无中文标签。
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上述线索对当事人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学前东路以及当事人位于无锡市新吴区永宏商务大厦的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大量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部分有标签但尚未张贴)待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办理过程中,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部分员工进行了调查询问,对部分购买当事人化妆品的顾客制作了询问笔录,对涉案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含尚未加贴中文标签化妆品)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随机抽取“兰蔻”、“科颜氏”、“圣罗兰”等 7 款进口化妆品进行真伪鉴别。
经查,当事人于 2019 年 4 月起开始从事进口化妆品的经营活动,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无锡市梁溪区学前东路,同时租赁了无锡市新吴区永宏商务大厦 906 作为仓库。当事人所经营的进口化妆品购进渠道包括从国内授权代理商处购进及通过“个人带货”两种。其中从国内授权代理商处购进的进口化妆品粘贴有中文标签(部分产品有对应中文标签但尚未加贴),购进时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义务,仅能提供部分化妆品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及供货商资质材料;通过“个人带货”渠道购进的进口化妆品无中文标签,仅能提供部分化妆品免税店购物原始单据。当事人的化妆品销售渠道主要包括有赞微商城店铺(名称:萌芽美妆)、淘宝网店(店铺名称:萌芽美妆)及微信朋友圈(微信昵称:萌芽 大白)三种。
2021年3月24 日,本局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仓库内摆放有大量倩碧、雅诗兰黛、欧莱雅等品牌进口化妆品及未加贴的化妆品标签,后经本局执法人员清点共计 48 箱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含尚未加贴中文标签化妆品),现查明,上述查封的涉案 48 箱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含尚未加贴中文标签化妆品)中有 21 箱确系无中文标签,货值金额为 75691 元。
因当事人经营过程中未对有无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加以区分,故从销售后台数据中难以核实当事人经营的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的具体数量及销售时间。经数据比对倒查,当事人通过有赞微商城销售的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 19691 元,通过淘宝网店销售的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 73596.72 元,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的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 45323 元,通过以上 3 个渠道经营的无中文标签化妆品销售金额合计为 138610.72元。故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口化妆品货值金额合计 214301.72 元。
2021年7月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锡梁市监听告字〔2021〕06 第 0709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为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化妆品经营单位,应当严格审核进货来源渠道,确保购进的化妆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一致。”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属于未依照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5 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提供相关材料,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 21 箱(详见库存化妆品统计表);
2、没收违法所得 138610.72 元;3、罚款 857206.88 元,上缴国库。
对于当事人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以上罚没款共计 1005817.6 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江苏银行代收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企查查显示,江苏京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27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曹琼担任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