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尚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因“广告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1-07-28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近日,据信用中国披露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据穗云市监处字﹝2021﹞811号显示:2021年5月18日,我局根据上级转办线索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24日对在京东购物平台上“尚合元官方旗舰店”销售的尚颈枕3号热磁版的页面上使用“纯物理拉伸颈椎问题专用枕 安全可靠 呵护颈椎”、“坚持每天使用,每次10-15分钟,呵护您的颈椎 未使用前颈椎生理曲度变直 使用30天后 生理曲度开始变化 使用60天后渐渐重回正常生理曲度”、“尚合元致力于‘家用式’脊柱护理产品的研发 颠覆线下传统的脊柱护理模式 以专业、科学带动生活 让每位消费者在家也能享受专业的脊柱理疗 尽享无病一身轻的舒爽”、“卧位曲面拉伸是目前更推崇的方式、在椎间盘压力和曲度维护方面优于坐位拉伸颈椎、手麻、头晕、椎 间盘问题的人多数都接受过这种理疗方式”等语句对该产品进行宣传。2021年5月13日当事人对“尚颈枕3号热磁版”产品的宣传页面进行了整改。当事人称上述宣传用语都是自己员工制作后再上传至京东平台的产品页面,我局认定当事人涉嫌违法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据提取单),证明我局现场检查当事人在京东网店上经营“尚颈枕3号热磁版”产品宣传及实物情况。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京东网店上经营“尚颈枕3号热磁版”产品涉及违法宣传的情况。4、当事人对“尚颈枕3号热磁版”产品网页宣传用语进行整改后的截图。我局于2020年7月 6 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京东购物平台上“尚合元官方旗舰店”的店铺内销售的尚颈枕3号热磁版“是普通枕头,没有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在该产品的页面上发布上述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医疗用语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被查处后积极整改,主动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适用减轻幅度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发布的违法广告,内容没有突出展示,篇幅较短,数量不超过10条;发布时间为2021年4月24日至2021年5月13日不超过1个月;发布违法广告前后的产品销量没有增幅;违法广告发布期间产品的销售金额为92893.5元;无相关投诉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三、罚款人民币75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据企查查显示,广州市尚元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25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李伟担任法人,持股17%,苏彬亮持股61%,刘少雄持股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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