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印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行为被行政处罚12万元
发布时间:2021-07-08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不久前,微商电商调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现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1]528号,处罚决定日期为2021年5月26日,违法行为类型为广告违法行为,处罚机关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该行政处罚内容显示,当事人:广州印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21年2月22日,我局根据上级转发线索,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自2018年7月28日起,为宣传销售公司经营产品,吸引消费者购买,在“印趣严选”公众号及微信公众商城发布宣传广告及产品介绍文案,主要内容如下:(一)“L‘OFR罗伊氏乳杆菌爆珠接吻糖”销售页面发布了“抗幽率99.97%”、“罗伊氏乳杆菌可以有效预防消灭幽门螺杆菌”、“解决顽固口臭”、“缓解胃部不适”、“三秒祛口气”、“口气克星、防护口腔”等广告用语。(二)“斯特凯斯乳香牙膏”销售页面发布了“有效抑菌”、“口气克星”、“幽门螺旋杆菌99.99%”、“99.99%抑制口腔幽门螺旋杆菌”、“牙周细菌、韩国生命工学研究院抑菌报告”等广告用语。(三)“幽螺莎星hp牙膏”销售页面发布了“中草药配方”、“抗口腔幽门螺旋杆菌”等广告用语。
当事人所销售的“L‘OFR罗伊氏乳杆菌爆珠接吻糖”、“斯特凯斯乳香牙膏”、“幽螺莎星hp牙膏”均为普通食品或用品。至被我局立案时止,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用语后销售“L‘OFR罗伊氏乳杆菌爆珠接吻糖”获得销售款为35779元;销售“斯特凯斯乳香牙膏”获得销售款为42867元;销售“幽螺莎星hp牙膏”获得销售款11962.5元,合计获得销售款90608.5元。
由于当事人在其自营的微信公众号及微信公众商城自行发布上述广告宣传内容,属于自媒体形式,无法认定有关广告费用。因此,我局认为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费用无法计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产品销售页面截图、微信后台数据截图、网站注册信息截图等。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从轻级别进行处罚。我局于2021年 5月19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
综上情况,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在其他任何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及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三、罚款人民币120000元。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查,广州印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谢北晨,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实缴资本不详。
目前,该公司旗下还有三个公众号,分别是“印趣严选”、“印趣严选10000+”、“印趣严选的好东西”,且都正常运营。
对此,微商电商调研将继续保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