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常态化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3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
常态化工作机制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8〕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常态化工作机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常态化工作机制
为保障全省转型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切实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山西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建立以下六项工作机制。
一、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机制
第一条 并联审批是指同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开工前的立项和报建阶段,需由两个以上审批部门分别实施的、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各相关审批部门同步审批办理,并分别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模式。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省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的并联审批,包括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和报建阶段并联审批。
第三条 省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省级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办理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承担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日常的受理、分办、督促、考核等工作。综合窗口工作人员从省直部门驻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中抽调。
第四条 建立省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并联审批遇到的重大问题。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务服务中心为联席会议共同召集人,相关审批部门均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 并联审批工作流程如下:
1.项目申报。项目单位既可以根据办事指南通过“山西省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申报系统”填报项目相关信息进行网上申报,也可以到综合窗口在现场工作人员指导协助下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网上申报。
2.立项预审。综合窗口通过“山西省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申报系统”将待预审项目信息推送相关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应及时查看、核验相关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预审,并将预审意见反馈回综合窗口。
3.统一赋码。预审通过的项目,综合窗口将项目预审信息交换至“山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赋予项目全国统一代码,并短信通知项目单位;预审不通过的,综合窗口根据预审部门意见,于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4.并联初审。综合窗口将取得统一代码项目的信息通过“山西省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申报系统”推送所有相关审批部门进行网上联审。相关审批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综合窗口出具该项目需办理的审批事项清单,认为不需要本部门办理的,出具无需办理通知。综合窗口将联审后认为应当办理的审批事项清单于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
5.窗口受理。项目单位根据综合窗口告知的审批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将相关申报材料准备完整后报送综合窗口。综合窗口统一接件后,于1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申报材料移交相关审批部门进行审核。相关审批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项目情况特别复杂的,出具审核意见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审核通过予以受理,审核不合格或材料不齐全的,应提出具体意见及理由。审核意见由综合窗口于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6.审批办理。相关审批部门对受理事项进行同步审批、限时办结。项目审批事项办结后,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办理结果移交综合窗口,同时将相关信息交换至“山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方便项目单位和其他审批部门实时查询。
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按照前置事项办理的项目审批事项,由综合窗口按照相关工作流程,将上一个联审部门移交的审批办理结果衔接或转交下一个联审部门办理。
7.办结回复。综合窗口按照项目审批要求,对各联审部门移交的审批办理结果收集完整后,于1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单位领取办理结果。
第六条 在并联审批中,对于施工许可证核发、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事项等审批事项,按照“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原则,相关审批部门可实行承诺制审批。
第七条 并联审批中涉及到不同层级的审批事项,由相关审批部门将申请材料转送不同层级审批部门,限时办结。
第八条 省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均应并联审批办理,部门网上审批系统应与“山西省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申报系统”“山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互联互通,确保审批信息共享。
第九条 相关部门应按照联席会议决定限时办结审批事项,联席会议决定不能办理的,于1个工作日内通过综合窗口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
第十条 审批部门主要职责:
1.参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部门联席会议;
2.负责本部门、协调本系统并联审批工作;
3.公示本部门做出行政审批所需前置申请材料清单;
4.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审批决定;
5.协调督促不在本级机关审批的事项。
第十一条 省政务服务中心将省政府高度关注的省级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并联审批情况、部门联席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纳入省政府“13710”系统督查督办。
第十二条 对并联审批工作中行政不作为、履行职责不到位、延误项目落地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政务服务中心报省政府同意后,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二、相关职能部门责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