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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狮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因广告违法行为被罚

发布时间:2021-06-26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不久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一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天市监处字[2021]260号显示,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的中狮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我局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当事人中狮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狮健康”(曾用名:中狮阿明诺)发布广告,广告内容含有“138项技术专利”内容。实际上,当事人推销的商品所使用的技术未取得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的专利权。同时,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含有“改善记忆力”、“舒缓情绪压力”、“改善睡眠”等对其商品成分介绍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广告截图打印件、广告合同、肖像使用授权书及授权许可声明复印件、举报材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局向当事人送达《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申请听证。 当事人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规定;未表明引证内容出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2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所列明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该公司官网显示,中狮集团是一家国际健康产业集团,业务涵盖:生物医学健康品研发与制造、国际医疗服务、药业连锁、智能安防等。此外,“ASILIOAMINO中狮阿明诺”由中狮集团、日本阿明诺株式会社、纽斯葆广赛生物科技(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研发,中狮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中国区总运营。

  据企查查显示,中狮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20日,注册资本为5500万元,任香芝担任法人,持股60%。

  本文内容来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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