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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化妆品将有专门标志,“擦边球”营销有望“熄火”

发布时间:2021-06-23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目前儿童化妆品在安全性方面存在着种种问题:产品未进行化妆品备案、原料成分与成人化妆品没有区别……这些问题曾给消费者带来困扰。6月1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据悉,这标志着我国有望迎来首个儿童化妆品监管法规,儿童化妆品将进入“独立监管”时代。

  首个儿童化妆品监管法规

  何为儿童化妆品?此次意见稿中给出了明确定义:儿童化妆品指供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使用的化妆品。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皮肤科主任医师丁慧告诉中国商报记者,目前我们在(婴)童类护肤品这一领域的监管法规还是一片空白。(婴)童类护肤品应该分成三个适用年龄段——0-3岁之间、3-6岁之间(学龄前)、6岁(学龄前)-12岁(青春期前期)之间。

  与成人化妆品相比,儿童化妆品有何特殊之处?广东省化妆品学会常务副秘书长、副理事长、暨南大学生命科学技术学院教授刘忠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儿童的皮肤、器官、骨骼均处于发育阶段,这就要求儿童化妆品的安全性过硬。丁慧也表示,儿童皮肤较特殊。以护肤品为例,适合成人皮肤的保湿剂中的原材料,比如尿囊素、醇类,用在儿童皮肤上就不合适。长期使用,就相当于将儿童的皮肤长期浸泡在水里。从理论上讲,(婴)童类护肤品里最好不要添加功效性太强的原材料。

  儿童化妆品将有专门标志,“擦边球”营销有望“熄火”。征求意见稿提出,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待征集)。同时,征求意见稿鼓励化妆品经营者分区陈列儿童化妆品,在销售区域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

  这意味着,未来儿童化妆品与成人化妆品将分开销售。中国商报记者在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家美妆集合店内看到,目前市面上的儿童化妆品尚未完全与成人化妆品分开销售,不少导购在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时,仍会以“某款护肤品婴幼儿也可以使用”作为卖点推销。

  禁止添加部分功效性原料

  儿童化妆品配方迎来严监管。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允许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为目的的原料,如因其他目的使用可能具有上述功效的原料时,需对使用的必要性及针对儿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儿童化妆品中应选用有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不得使用对儿童安全性尚不明确的原料。”

  丁慧表示,在(婴)童类护肤品领域,产品安全性应该成为监管重点。市场中相关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掺杂违禁原料等问题也迫切需要监管介入。

  “征求意见稿出台前,相关企业都是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发布的《儿童化妆品申报与评审指南》来生产相关产品,在部分功效型原材料的使用上,指南中并没有强制性内容,这就使得部分企业抱有侥幸心理。事实上,上述遭禁止的原材料应用到儿童化妆品中,很容易让儿童产生过敏反应,严重一些的,会导致儿童的器官发育受损。这些原材料如果在儿童体内累积的话,还可能会致癌。”刘忠表示。

  所有上架销售的儿童化妆品均将经过毒理学实验。征求意见稿提出,儿童化妆品应当通过安全评估和毒理学试验进行产品安全性评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儿童化妆品进行安全评估时,在危害识别、暴露量计算等方面,应当考虑儿童的生理特点。

  刘忠告诉中国商报记者:“这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对儿童化妆品的安全性评价方面进行了严格要求。普通化妆品上市时,对是否经过毒理学试验是没有严格要求的。从今后的发展趋势来看,在备案之前,所有的儿童化妆品都要做毒理学实验了,这保证了产品的安全性。”

  儿童化妆品乱象该“消停”了

  儿童化妆品市场是繁荣的,但同时也存在很多乱象。据跨境电商考拉海购发布的数据,2020年国内儿童彩妆消费同比2019年增长了300%。中国商报记者在电商平台搜索“儿童化妆品”发现,有多款产品月销量超过5000件。在与客服的沟通中,记者发现,不少儿童化妆品虽然标注了“无毒”,但客服人员均无法提供相关产品的毒理学检测报告。

  “不少企业会把儿童化妆品当成玩具来卖,这些所谓的玩具里面就会掺杂一些三无产品。”刘忠表示:“另外,还有一些儿童化妆品在功效方面存在夸大或者虚假宣传的情况。比如一些产品只能做到清洁和爽身,但企业在宣传时非要给产品扣上祛湿疹、防止红屁股的‘帽子’,这些乱象都需要进一步监管整治。”

  刘忠还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将对违规生产的“小作坊”造成打击,对正规的儿童化妆品企业来说是一种利好,也有利于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另外,行业也期待儿童化妆品标准能够更加细致,比如就哪些原材料可以添加及添加含量等问题进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查处儿童化妆品违法行为时,发现“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儿童化妆品”以及“在儿童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等行为时,应当认定其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严重情形,并当依法对涉事企业从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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