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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微商被LV告了,赔41万

发布时间:2021-06-02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伴随着微信用户的迅速增长,不少制假售假的不法分子,瞄准了微信的巨大影响力,利用微信公众号、朋友圈、小程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危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件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起诉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案件,正是通过微信平台销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商品的商标侵权案件。

  未经许可在微信平台卖假LV

  被LV公司索赔200余万元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是第3226108号、第241014号、第241029号等系列商标的权利人,并将上述商标使用在箱包、钱包、服装等商品上,享有世界顶级品牌的知名度。

  原告发现被告巴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微信平台注册名为“LV高端货”(现更名为“高端大牌包包批发”)的微信公众号,并通过推送微信号为“Dior-81”(实名认证主体为黄某清)和“Dior -04”(实名认证主体为曾某燕)的微信,大量展示、销售包括涉案图形商标在内的众多路易威登马利蒂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时还随附有商品说明及标注有“Louis Vuitton”标识的包装袋等,以其推送的微信完成商品的销售接单、收款、安排配送发货等行为。

  经公证操作行为照片。通讯员供图

  于是原告经公证进行证据保全后,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余万元。

  法院认定巴某公司侵权

  需向LV赔偿41万元

  被告巴某公司抗辩称,巴某公司并非生产涉案侵权商品,作为销售商,对原告商标权被侵害的结果客观上没有过错或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某清、曾某燕所有与本案有关的行为均为职务行为,与其个人无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通过巴某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号购买到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相同,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基本一致,结合被控侵权商品的做工、材质、包装及售价等因素,可以认定巴某公司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黄某清、曾某燕作为相关微信号的实名登记人,并收取了相应的款项,但原告是通过巴某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的“微信客服”一栏进入两人的微信号购买被控侵权商品,再结合巴某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可证实两人实为巴某公司的员工,可以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

  在未有进一步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认定黄某清、曾某燕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巴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1万元。

  法院已加强与腾讯、阿里巴巴合作

  更多侵权者的信息被依法披露

  法官表示,近年来,职业、兼职“微商”几乎活跃在每个微信用户的朋友圈中,微信也成了新时代更为便捷的网络购物平台。其中,不乏许多想要通过微信平台“傍名牌”“搭便车”的制假售假者。对于商标权利人来说,侵权形式日益隐蔽,维权道路更加艰难。但无论如何,微信并非法外之地,侵权者的制假售假行为,躲不过消费者的“火眼金睛”,也逃不过法律的严惩。

  据法官介绍,法院在审理此种新类型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已逐步加强与腾讯、阿里巴巴等网络平台的合作,更多侵权者的信息被依法披露,终端生产、销售商不仅面临民事责任,甚至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也向广大微信用户敲响了警钟,应加强甄别能力,通过合法合规的渠道销售或购买商品,警惕因为贪图便宜而购得假冒商品。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微商,市场交易,信义为先,守法为宗,诚信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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