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对正面清单企业非必要不现场执法检查
发布时间:2021-04-26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郄建荣
随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正式印发,生态环境部明确提出,对列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采取非必要不现场执法检查的原则,对确需赴现场调查核实的,应经所在执法机构负责同志同意。
这也标志着,生态环境部在去年疫情期间推出的差异化执法监管制度由临时性措施正式“转正”;同时也标志着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开始走向制度化、常态化。
2020年3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生态环境部执法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截至2021年3月底,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均制定出台了实施方案,将8.45万家企业纳入清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非现场检查49.24万余次,发现各类环境问题12591个,立案处罚1293件。各地严格规范自由裁量,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消息 ,对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依法减免行政处罚1284次。
“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提出的背景是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要求,某种意义上讲,是一项应急措施。随着疫情防控常态化,急需总结经验,推动这项工作走向制度化、常态化。”这位负责人说,当前,国家已经取得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重大战略成果,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恢复,从构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长期协调机制的角度,有必要及时调整制度定位。
这位负责人坦陈,在部分地方的确还存在对企业执法检查、调研督导过于频繁的情况,一些不必要的检查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迎检负担,一定程度上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他说,将正面清单政策导向由“支持相关行业企业复工复产的应急措施”转变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执法方式转变,形成政府企业多方共治的制度化、常态化措施”。他说,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压减不必要的现场执法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也是适应了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这位负责人表示,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是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执法过程中的差异化管理措施,是推动以非现场执法检查替代现场执法检查的制度。“这项制度着眼于减轻企业负担,推动形成多方共治,是对执法理念、执法方式的探索和创新。”这位负责人强调,生态环境部希望通过深入实施这项制度,逐步提升对企业非现场执法检查比重,提高通过非现场执法途径发现环境违法问题的比例,压减不必要的现场执法检查次数,鼓励环境守法,严惩环境违法。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全面梳理分析本行政区域现场检查的种类、数量,大幅减少各类现场调研指导和执法检查次数。《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正面清单企业原则上不主动进行现场调研指导,正面清单企业被列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范围的,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同时,《指导意见》明确对正面清单企业现场执法检查启动条件和程序,减少不必要的企业人员陪同检查和重复性提供材料,推行清单式现场执法检查,鼓励探索现场执法事项事先告知制度,不得随意提高监管标准和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纳入过程由地市生态环境部门主动进行,不涉及企业申报批准。这项制度没有改变企业环境守法的责任和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履职要求,不是准许企业从事特定活动,也不是确认企业具备某种特定资格、身份,不属于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这位负责人指出,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坚持执法工作方向不变,力度不减,严格依法履职,对正面清单企业免于或减少现场执法检查,不等同于“不管不问”“降低要求”。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纳入执法计划并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有效统筹。同时,明确清单有效期,规定在有效期内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对清单内企业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及时了解企业现状,督促企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在这位负责人看来,这也是防止对正面清单企业“不管不问”“失于监管”的重要措施。
此外,《指导意见》明确了正面清单企业严重违法的惩处措施,正面清单企业未主动报告情况,或存在其他恶意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及时移出正面清单,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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