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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强化学校责任保护“少年的你”

发布时间:2021-04-21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晨熙

“你保护世界,我保护你。”

电影《少年的你》中的这句经典台词曾经感动了无数观众。这部电影将校园欺凌以最真实、最直接的方式摆在了观众眼前,但实际上,在日常学校生活中,未成年人面临的潜在风险可能远不止于此。

如何保护好“少年的你”?为了更好地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健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制度,教育部近日公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有8个章节,58项具体要求,涉及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人格权益、受教育权、休息权利、财产权利等。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征求意见稿从学校的角度和范围来制定、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一些具体措施,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提供更扎实的基础,引导学校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校园欺凌零容忍

对同龄人拳打脚踢、扇耳光、用尖锐的东西刺扎身体、扒光衣服拍裸照……这些在成年人看来都令人发指甚至心生恐惧的欺凌行为,却是一些上中小学的孩子在学校里需要面对的真实处境。

“经历过欺凌的孩子大多会出现心理问题,同时还会伴随缺乏自信、自尊心降低、精神不集中等多种问题。”储朝晖指出,校园欺凌已经成为当前未成年人在学校中受到危害最严重的行为之一。

针对校园欺凌行为,法律也严格划定了红线。

将于6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对学生欺凌划定了法律界限:“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储朝晖曾对一些校园欺凌案件作过调研,他发现此类案件的发生除了学生法治意识不足外,学校管理水平的参差不齐也是导致事件发生甚至不断恶化的重要因素。如果学校在校园欺凌的教育、预防机制、制止、处置等方面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将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的发生。

此次征求意见稿在校园欺凌方面对学校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建立学生欺凌防控等工作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等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进行评估。

“征求意见稿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具体落实,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储朝晖认为,这让学校开展的相关工作实现有法可依,同时指导并帮助学校更好地开展工作,减少并逐步杜绝校园欺凌案件的发生。

针对校园欺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认为,预防永远比事后惩治更重要,要大力对学生、教职员工进行预防教育。如果欺凌行为已经发生,也要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学校有强制报告的义务。

杜绝“师生恋”

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工作制度也遭写入了征求意见稿中的“特别保护”一章。在防治性侵工作上,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学校应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且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有不得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不得向学生作出具有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等行为外,还提出了禁止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的规定。

教育学者熊丙奇认为,禁止“师生恋”的根本原因在于老师和学生之间权力的不平等,如果允许“师生恋”,老师可能会滥用权力,对学生进行性胁迫,而作为弱势者的学生有时不得不屈从,这种“畸形”的恋情极易引发更大的问题。此外,一旦出现“师生恋”,势必牵扯双方精力,影响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教师的工作状态。

2014年,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储朝晖认为,相比以往的禁止性规定,此次征求意见稿直接明确点明了教职工禁止与学生产生恋爱关系,划定了禁止“师生恋”的红线,既可有效保护未成年学生免受以恋爱为名的性侵犯、性骚扰,也可规范师生交往,消除师生交往的暧昧地带。

在北京市中小学心理咨询中心主任温方20多年的从业经历中,见过很多“师生恋”的案例,其中不乏一些发生在中学甚至是小学的例子,他提醒应警惕“师生恋”低龄化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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