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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15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一、四川省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发展历程

  四川省实施收费公路绿色通道政策已有十余年时间。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03〕14号)“开通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对整车鲜活农产品运输,三年内停收过路(包括高速公路)、过桥和过隧道费”的有关要求,四川省率先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绿色通道”政策。2003年5月23日,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出台《关于开通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对整车鲜活农产品运输停收车辆通行费的通知》(川交公路〔2003〕65号),明确要求省内所有公路收费站(包括高速公路)于2003年6月1日正式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对省内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实行免收车辆通行费政策。

  2004年10月,四川省与重庆市实现了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互通。2005年12月,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开通川黔桂三省(区)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免收车辆通行费的通知》(川交公路〔2005〕154号),明确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开通川、黔、桂三省(区)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

  2006年1月12日,交通部印发实施《关于开通全国“五纵二横”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的公告》(2006年第1号), 于2006年1月15日开通了“五纵二横”、覆盖全国的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网络。按照交通部有关文件精神,四川省开通了全国“五纵二横”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网络在川段所有高速公路。2009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在全国范围内免收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的通行费。


  二、国家层面对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的规范

  (一)国家层面出台《鲜活农产品目录》规范

  2009年12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及《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明确界定“绿色通道”政策中鲜活农产品的范围,要求“各地应严格按照《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落实‘绿色通道’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2010年11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交公路发〔2010〕715号)将马铃薯、甘薯(红薯、白薯、山药、芋头)、鲜玉米、鲜花生列入《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具体有5个大类、24个分类、146个具体品种或类别。

  (二)《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范围

  根据交公路发〔2009〕784号和交公路发〔2010〕715号,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仅指活的、新鲜的),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文件明确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以及花、草、苗木、粮食等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不适用“绿色通道”运输政策。

  (三)享受“绿色通道”政策车辆的认定标准

  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车辆,是指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国家《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的鲜活农产品车辆。整车合法装载的界定,运输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货质量或车厢容积的80%以上,且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对《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范围内不同鲜活农产品混装的车辆,应认定为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按规定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各项政策;对《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与《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范围外的其他农产品混装,且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比照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执行。


  混装情况下享受“绿色通道”政策说明表

  混装货物类型混装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容积20%混装在车辆核定载质量或容积20% 以上

  《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的其他鲜活农产品享受“绿色通道”政策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不在《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的农产品享受“绿色通道”政策不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其它货物不享受“绿色通道”政策不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空车、假冒,未达到上述装载标准,或与其他货物混装的运输车辆,不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四)对假冒、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等车辆的查处

  假冒、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拒绝通过指定车道或拒不接受查验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不给予“绿色通道”免收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对有故意堵塞收费道口等扰乱收费秩序行为的车辆,应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五十一条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切实维护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运行秩序。同时,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治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30号)的规定,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通行收费公路时,该运次不得给予免收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


  三、鲜活农产品和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是不同概念

  日常社会民众认为的鲜活农产品与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是不同的概念。社会民众认为的鲜活农产品属于广义概念,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为狭义概念。根据交公路发〔2009〕784 号和交公路发〔2010〕715号,纳入《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中的鲜活农产品才能享受“绿色通道”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其中包括新鲜蔬菜、新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这个《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是按照国家“菜篮子工程”建设要求,在充分考虑大众化以及满足老百姓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上慎重制定的。近年来,中央大力推进三农发展,各省(市、区)结合辖区气候、土壤等不同情况,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着力发展特色农业和农产品,鲜活农产品品种不断增加,但并不是任何鲜活农产品都能够享受“绿色通道”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四、四川省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

  自2003年6月1日起,四川省开始实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有效降低了鲜活农产品运输周期和成本,促进了鲜活农产品生产、运输、销售,对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助推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巨大作用。据统计,从2011年至2016年全省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累计减免车辆通行费57.23亿元。根据2016收费公路统计报告,四川省“绿色通道”政策减免金额占通行费收入比例为8.07%,位于全国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海南省、西藏省除外)第13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7.25%),为推进全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了坚强的交通运输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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